遗嘱的形式和效力
来源:七方家族律师团队
作者:李伟锋
时间:2021-09-26
李伟锋律师介绍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,遗嘱有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、口头遗嘱、公证遗嘱等六种形式。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,遗嘱人可以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;立遗嘱后,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,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;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;受欺诈、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;伪造的遗嘱无效;遗嘱被篡改的,篡改的内容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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