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丧失
来源:七方家族律师团队
作者:李伟锋
时间:2021-09-26
李伟锋律师介绍,根据法律规定,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丧失继承权:(一)故意杀害被继承人;(二)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;(三)遗弃被继承人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;(四)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;(五)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、变更或者撤回遗嘱,情节严重。”
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:
(一)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”,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、手段、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。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,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,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。
(二)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,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,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。
(三)继承人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者销毁遗嘱,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,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,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。
另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,丧失受遗赠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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